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2)
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公开,对社会是一种贡献,法律应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可以牺牲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强迫其向对方及法院披露生产方法以证明其清白。而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来说,法律不应给予象方法专利权人那样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可能是自己的商业秘密,法律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强迫被告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商业秘密浸权纠纷中,一味强调原告的证明能力有限而把证明责任让被告承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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