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的构建(2)
战略三:全面救济
因为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分别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总结起来:
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看,有民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刑法上的救济和劳动法上的救济。
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侵权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该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对于企业而言,应以民法上的救济为最基本和最主要。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通常可以选择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素: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违约责任而言,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即构成违约。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在赔偿损失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额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损失可以计算的,赔偿额即为该损失额;损失额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损失额和利润均难以计算的,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同类经营者、同类信息的平均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商业秘密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企业首先应当及时对被侵权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如侵权的具体手段、秘密是否已被公开、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其次,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和侵权的情形,选择最佳的救济途径,如果因取证等原因造成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成本太高,某些情况下,企业采取与侵权人协商,达成许可使用商业秘密协议的方式比诉讼救济更为有效。再次,企业在救济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证据占有情况、企业声誉等问题在内的其他情况。无论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迅速有效的反映,对任何一种侵权救济方式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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