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携带核心技术跳槽 导致老“东家”损失近千万(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复核本案全部证据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左建国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左建国拒不认罪,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了他所实施的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终,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其行为造成川东公司960余万元的损失,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办案人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本案检察官陈明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花费了常人所不及的精力去搞研发创新,但结果一出来,就被别人以很小的代价获取。如果任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还有哪家公司愿意去发展创新,久而久之我们的社会将失去创新意识。
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要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此类可能因为离职造成公司核心技术流失的人员进行约束,防止可能出现的被侵害事实。而对于跳槽职员,不能因为高薪或其他诱惑而背离当初的约定,甚至冒着犯罪的风险透露商业秘密,为新东家提供核心技术服务,最后付出的是“刑加于身”的惨重代价。
(作者:,来源:)-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