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例评析(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认定,蒋、孙、彭等人违反成航公司的保密要求,泄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一款(三)项指出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埃依公司已构成上述法律第十条二款所指出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蒋罚款5万元,对孙罚款3万元,对彭罚款2万元,对埃依公司罚款20万元。
本案当事人经过听证,未提出足以推翻本案事实的证据。《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蒋、彭及埃依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已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全部个人罚款,对埃依公司的罚款尚在执行追缴之中。
评析:
一、本案系职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
但其情节之恶劣实属罕见。蒋、孙、彭等人利用成航公司董事长远在外地,外方董事亦不在国内之机,蒋以其总经理身份,带领关键人员另立门户。同时还卷走图纸、资料、客户名单、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汽车、手机、住房等公司财产,完全将成航公司置于死地,若不是法律的保护,成航公司已临灭顶之灾。
二、本案的案值虽不大,但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威力,它有效地制裁了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目前的成航公司又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本案的查办之中也受到不少教益,不仅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而且从实践中积累了执
法操作经验。
三、本案经历了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从法院审理和判决来看,充分体现了司法监督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法的维护和支持。
特别是本案的执行,在当事人见大势已去,埃依公司作鸟兽散后,法院执行机构仍然尽力从三个当事人处追缴了全部罚款,继续追缴对埃依公司的罚款,进一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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