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3)
在完成上述准备后,科雅公司在被告人朱家辉、朱七口地的安排下,由被告人刘年华、刘惠广、邓敦强等人组织具体操作,利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澳宝公司生产技术,于2002年2月生产出无论在外观、色泽和规格上都与澳宝石一样的人造大理石,冲击澳宝公司的市场。为使科雅公司的产品迅速占领市场,被告人朱七 口地雇员到国内昆明、厦门、西安等十一个城市设立销售网点(澳宝公司已在上述大部分城市中设立销售网点),以低价销售科雅公司产品,争夺澳宝公司客源。另外,被告人朱七口地以年薪7万元利诱时任澳宝公司出口部经理的高贤明(另案处理)到科雅公司工作,意图获取澳宝公司的国外客户资料。高贤明收取了被告人朱七口地预付的3万元,并将澳宝公司部分国外客户资料拷贝在一电脑软盘上,后因决定不到科雅公司工作而将软盘资料删除。同年3月,被告人邓敦强因与朱七口地发生矛盾而被解雇,后主动向澳宝公司反映科雅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澳宝石生产技术并用于生产的情况。澳宝公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3日和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敦强、伦锦荣、刘年华、刘惠广、朱七口地抓获。被告人朱家辉在明知被告人朱七口地等人是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抓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科雅公司的工人继续生产。直至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家辉抓获后,科雅公司才最终停止了侵权生产。
自2002年2月至7月间,科雅公司共生产出人造大理石8000多块,销售了其中的3000多块,销售额为153万多元。六被告等人的侵权行为给澳宝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澳宝公司2002年2月至5月的销售收入与2001年同期相比减少了135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家辉、朱七口地以高薪聘请澳宝公司员工及贿买的方式,不劳而获澳宝公司包括生产设备、生产配方等技术信息秘密,并用于同类产品的生产;被告人刘年华、刘惠广、伦锦荣身为澳宝公司的员工,违反、违背澳宝公司的保密规定、协议,将其或通过职务之便或通过私下抄录或通过购买而掌握的澳宝公司的技术信息秘密披露给科雅公司用于同类产品的生产;被告人邓敦强明知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澳宝公司的技术信息秘密还加以利用进行生产,造成了权利人澳宝公司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家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朱七口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年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刘惠广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八千元;
五、被告人伦锦荣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八千元;
六、被告人邓敦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五千元;
七、供上述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科雅公司制造人造大理石设备一套、人造大理石成品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南海区。
(作者:,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