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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高学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同期,刘某、李某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马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注射工艺制造技术,为九天公司试制出了220KV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

之后,九天公司在生产的产品还没上市时,便对外宣称其产品技术和神马公司是一样的,但价格要低于神马公司20%左右。九天公司的消息一出,不少神马公司的客户向神马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神马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据神马公司初步估算,直接损失已达数百万元,而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九天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动知识产权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与神马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决定了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两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以惩处,遂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南通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招防范技术被“克隆”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南通市中院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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