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树公司的生产植脂末产品的配方及工艺技术中的温度及时间等控制参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绿树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而为法律所保护。被告人陆嘉元离职后向香香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协助香香公司生产与绿树公司相类似的植脂末产品,侵犯了绿树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绿树公司人民币20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陆嘉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陆嘉元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近日,苏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连线法官:遵循实质性相同和接触原则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庄敬重认为,上诉人是否实施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根据技术鉴定报告,香香公司与绿树公司的产品配方主要成分种类相同,部分组分数值稍有差别,但实质性配比相同;工艺技术中的温度、时间等控制参数基本相同,故可以认定香香公司被控使用的生产工艺与绿树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同时,陆嘉元在绿树公司负责品管工作,基于职务工作需要,可以经常性接触到该公司产品工艺流程的相关参数等秘密材料。此外,陆嘉元在与绿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于离职前私自利用ERP账户多次输出工作料号、配料工段记录表、生产订单用料分析表等文件(结合上述文件即可计算出产品的实际配方),并于离职后进入香香公司,使用与绿树公司实质相同的植脂末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指导其生产,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业秘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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