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
2、丁某违反保密条款,将该技术资料上传至百度文库以换取财富值,致使不特定多人浏览、转载,严重影响到公司产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于《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自然的物体,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不可能恢复原状,更不可能象自然的物品一样原物奉还,而且该秘密泄露的范围还存在继续扩大乃至完全公开的危险性,这必然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并存在着继续扩大损失的可能性,而这些损失中,最直接、最基本的便是研发成本,而天人公司投入研发经费为101.08万元,虽然天人公司投入研发资金是用以研发噻虫啉系列三个产品,但该三种产品的核心生产工艺具有相似性,泄露了“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图”就等于泄露了噻虫啉系列产品生产、制作的核心技术秘密,因此可以以101.08万元作为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且鉴定结论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接受办案单位委托,依据相关会计凭证及其他书证,经综合分析计算,对天人公司用以研发“48%噻虫啉悬浮剂的经费作出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可认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101.08万元。
综上,丁某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单位:吉安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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