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800秘书跳槽 签了保密协议老东家索赔3.6万(2)
市五中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这才显示公平对等。
本案中,双方将“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约定于《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中,且支付的条件为“每满一年、合同满三年即可享受”,且实际是按照小吴的出勤天数予以核发,公司支付给小吴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实为小吴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并非对小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补偿,这是两码事。
法院认定,小吴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出国企划公司主张小吴泄露其商业秘密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过程
2007年年初:
小吴应聘到出国企划公司当职员
2007年3月: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
2008年6月:
公司向小吴发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
2009年6月:
小吴向公司提出辞职
2009年7月:
小吴跳槽到一家教育服务公司
2010年年初:
老东家把小吴告到法院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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