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337调查案看商业秘密的保护(2)
对中国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建议
商业秘密之所以能成为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它的保密性。一旦一个商业秘密泄露给公众, 其价值就会丧失, 并成为现有技术, 这对后续技术改进可获得的专利保护也会造成障碍。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 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以维护商业秘密权利。
有时侯, 如果第三方通过反向工程, 发现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商业秘密权利对于反向工程成功的第三方就没有限制力。因此,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被告最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是涉案技术是由其工程技术人员自主研发, 通过反向工程发明出来的。
中国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 特别是那些将国际化作为公司战略一部分的中国公司, 需要建立起一份适用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其内容可包括: 确定公司的商业秘密, 保管公司信息,传输信息, 向第三方披露信息, 以及接受第三方信息时的风险规避。
另外, 在接受第三方信息时,公司内部需要定点人员和程序来处理。对于主动接收的第三方信息, 需要做尽职调查, 尽可能判定其来源是否正当, 并尽可能减少接触此信息的内部工作人员的数量,以防外泄。同时, 在公司内部, 需要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达到保密的目的,尽可能保证不同层次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涉案公司的雇员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 应对员工进行在商业秘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包括:在员工受聘前签署的受聘合同(一般都应有保密条款),在受聘过程中接受的培训和教导;以及在离职或解聘前与人事部门的面谈;都应让员工对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清晰的了解, 包括其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期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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