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王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南机械厂的技术秘密并加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主刑判处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1998)方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二上诉人的量刑部分。
2.被告人王杰、王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对二被告人各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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