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频发呼唤立法保护(2)
苏跃龙认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利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制裁机制不健全;企业自己缺乏观念上的重视并缺乏保护手段;企业高管和技术人员流动频繁;能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的准客户或交易对方不注重对所掌握他人保密的保护;履行行政执法、司法、审计、主管部门管理等职责的机构或个人,对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缺乏保护意识;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等。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里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罗湘英表示,商业秘密案件因涉及到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性的认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也相对较长。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获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证据,所以适用法定赔偿者居多。
“法律不健全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这类案件中的受害者。”罗湘英说,一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几个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三是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四是虽然有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她举例说,对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商业信息是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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