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行为保全填平商业秘密保护洼地(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同时,法院在裁定能否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某个具体行为适用诉前禁令时,需要审查是否存在使权利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胜诉的可能性、禁令是否危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黄武双表示,上海一中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研发有限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明确、具体,具有极强的司法操作性。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权利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申请诉前禁令的情况较为普遍,法院在审查平衡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利益诸要素后,支持诉前禁令的实例很多。”黄武双对记者说,近年来,来自外国企业、政府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某些人士一直对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准有所诟病。新民诉法填平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低洼之处,上海一中院的裁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