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身翻译”窃取商业秘密赚了千余万(2)
焦点二:
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额为在侵权期间所获利的利润。
2011年度万牙索公司财务年报显示,出售给某公司的一台4线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售价为295万元,净利润为156万余元,因涉案设备技术含量高,售价越高,获得的利润越多,从有利于被告角度,以156万乘以7台计算非法获利,法院认定高科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092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张吉违反了与高科公司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张吉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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