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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偷来技术年赚上千万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6年(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D.被害公司称感觉像被人剥光

但是,这仅是丁海生自己的说法,警方认定的事实是丁海生利用复制、偷拍等盗窃手段,获取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相关图纸等商业秘密。无论是森林先生有意传授,还是丁海生恶意盗取,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丁海生发现了这一高科技设备的巨大商机。主审该案的江宁法院闫法官介绍,某公司在看到丁海生从他们那里偷来的技术资料时说,感觉公司就像被人剥光了一样,一点秘密都没有了。“丁海生要求自己四海公司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他怎么可能不清楚他同某公司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闫法官说,“打个比方,有只母鸡会下金蛋,别人偷东西偷的是蛋,丁海生是直接把母鸡都偷走了。”

丁海生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辩称,这项技术的专利权所有人并非某公司,所以,某公司不具备侵犯商业秘密罪受害人的相关主体资格。然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虽然技术图纸上确实有某国外企业的图标,但是这项技术是由某公司从森林先生处转让而来的。“森林先生在同某公司的合同中写明了,这项技术保证不牵扯第三方,那么就算这项技术真的侵犯了某国外企业的利益,其责任也是由森林先生承担,某公司作为不知情人,没有过错。而丁海生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个事实十分清楚,加上他没有悔罪表现,理应受到严惩。”该案在江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丁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法官点评

“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定罪难南京目前仅有4起

闫法官告诉记者,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授权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能有很多个,只要是合法而来的就没有关系,丁海生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误以为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就必须是相关技术专利权的持有人,这是错误的。按照丁海生的理解,如果他的四海公司的员工窃取他的商业机密并拿去制造同类产品,那也不能追究责任了,因为丁海生自己也同样不是该技术的专利权持有人。

闫法官还介绍,自从国家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后,以这个罪名定罪的案件很少,全南京市加上这一件总共也就4件,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更是头一遭。“这种案件定罪很难,很多一开始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的案件,最后都因案情复杂难以认定,以其他罪名定罪。这起案件之所以能以该罪名定罪,是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闫法官说,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要将大量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型为高新技术主导型产业,就要求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富进行更加严密、有效地保护,否则根本没有人愿意去研发和创新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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