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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频发(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这过程中能扮演怎样的角色?就此问题,2011年,时任该检察室主任的方明和检察室干警徐能军等同志曾发表过学术论文。他们认为,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通过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检察职能,严肃查处知识产权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履行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行为的监督职权,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通过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通过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

  曾宇欢告诉记者,这一认识是整个检察室的共识,为此,他们为检察室定下“打击、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职能定位。3年多来,该检察室坚持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

  “我们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重‘打击’、轻‘监督’、轻‘服务’的特点还一定程度存在,而这是我们要避免的。”徐能军说,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以行使公诉权的形式捍卫知识产权。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又不仅仅局限于运用公诉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还应发挥检察权的各项功能,扩大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领域。为此,检察室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以罚代刑”;加强对侦查部门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防止“审判不公”。

  据该检察室透露,三年半来,该检察室纠正了6宗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5宗有关部门未依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侦查机关的案件。此外,该检察室还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出了3次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立案。

  建议设商业秘密犯罪“黑名单制度”

  通过对近年办理案件的分析,曾宇欢发现,检察室受理案件的结构正发生变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过往涉及知识产权的售假案件则在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

  日前,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正在对一起侵犯他人企业涉密核心技术牟利的案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曾在某企业负责研发某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为研发此核心技术,该企业组成一个技术团队,在3年时间里,投入300多万元,终于研制成功。按照销售计划,利用该核心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为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利润可观。可正在该企业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候,发现一家企业正在以低价销售类似的产品,这让该企业百思不得其解。经初步调查,原来是这位犯罪嫌疑人在研发成功核心技术后,主动离职,成立了一家企业,将该技术用于自己的企业,与原雇主“打擂台”。由于犯罪嫌疑人成立的企业占有价格优势,其原雇主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检察室的干警告诉记者,这样的犯罪手段其实很常见。在他们审查批捕和起诉的大多数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任职企业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技术骨干,在掌握企业关键技术后跳槽或以亲人名义成立自己的公司,利用原雇主企业投资研发的技术、客户资源与经营信息销售商品牟利。以亿铂公司侵权案为例,被侵权企业赛纳公司的员工为将手中掌握的核心机密“变现”,几十人集体辞职,参与成立亿铂公司,又将技术用于亿铂公司牟利。

  曾宇欢说,在珠海这样高新企业密集的地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他说,之所以此类案件频发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珠海高新企业众多,但是多为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不愿出资购置一整套监管、保密的管理系统,因此监管存在漏洞。有的研发人员甚至可以将专用于研发技术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这无疑是一个监管上的漏洞,难保技术不泄密”。另外,这也与一些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留住技术研发人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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