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上海高院判决万联公司诉周慧民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
(三)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防止被一般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权利人必须努力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秘密性。那么,如何确认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保密性要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其商业价值是否相当;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必须指出的是,秘密性是相对的,并不苛求权利人采取天衣无缝的极端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为他人所识别并达到合理的强度,这样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本案中,原告为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信息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并且该密码只有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被告周慧民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知晓,在原告与被告周慧民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相应的保密条款,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满足了秘密性的构成要求。
本案案号:(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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