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被指控商业侵权 涉案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成争议焦点(2)
检察院认为,福瑞德及两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存疑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福瑞德方面提出了反驳,而对于案件在4年侦查过程中屡次出现的反复,也提出质疑。
据了解,联力公司报案后,天津警方从立案到最后移送检察院,整个侦查过程整整超过3年半。根据公诉书的内容,检察院之后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今年8月14日,张海青已被羁押满一年。福瑞德代理方、北京紫锋律师事务所孙万军律师表示,张海青属于超期羁押,理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被告代理律师孙万军认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核心焦点是天津联力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即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使用的关键证据是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孙万军律师表示,其中,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天津联力的反应釜总装配图纸,铝粉投料装置,铝粉投料方法,乙基化反应参数,岗位操作法的主要内容共5点属于“秘密”信息;福瑞德的上述方面与天津联力具有同一性。
而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通过对比公开资料,认定福瑞德与天津联力相同的反应釜总装配图纸,铝粉投料装置,铝粉投料方法,乙基化反应参数,岗位操作法的主要内容均属于“为公从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成为推翻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的“反证”。
孙万军认为,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天津联力的5点技术信息不属于“秘密”,且在
而最戏剧性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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