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盗机密 经侦为企业挽回上亿损失(2)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终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员工勾结牟私利
刘建系B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此前他曾是A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后离职。
2012年,同在A企业工作的刘建与林勇结识,并得知DQ产品是当前该行业设备中科技含量高、商业价值大的新产品,便共同商议成立公司制造DQ产品,随后,林勇找到A企业DQ项目技术研发负责人王斌,并商定生产制造具体事宜及销售利润分成比例。
9月,刘建开始租赁厂房筹建公司,三人约定由刘建出资,王斌提供其所负责的DQ技术图纸和资料,林勇在该公司组织协调生产,销售利润分成比例为刘建占50%、王斌占30%、林勇占20%,并签订《合作协议》,2012年11月B公司正式成立。
在王斌的引荐下,负责A企业电控技术和负责液压技术的两名员工被收买,分别以化名加入B公司并提供技术支持。犯罪嫌疑人王斌在明知A公司保密制度以及本人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将自己保存的DQ图纸和原本已经加密的DQ利用工作之便解密后,通过本人的电子邮箱发往给林勇。在林勇获取DQ的全套图纸后,刘建和林勇在B公司按照同一套图纸资料,定制、订购了生产两台DQ用量的外协配件,并投入生产。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B公司生产的第一台DQ已通过中间人销售出去。通过寻线追踪,专案组民警终于与中间人取得了联系,掌握到刘建与其洽谈业务的证据,并查实B公司生产的第一台DQ已于2013年8月从上海运往美国。
后记: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发生,广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A公司开展了法制课堂。大队长李辉结合办案实际情况,就公司、企业易遭受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醒企业要加强教育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建设,确保防患于未然。
(作者:,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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