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徐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5商业秘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徐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雅洁公司要求徐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雅洁公司认为徐瑾有生产行为,因无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不能成立。徐瑾以合法来源提出抗辩,但其向本院提交的发货清单不是原件,其上没有丰柏公司的印鉴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款回单的收款人也并非丰柏公司,仅凭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徐瑾系从丰柏公司进货,其要求以合法来源免责,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雅洁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徐瑾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本院确定含合理费用在内赔偿额为10000元。雅洁公司提出的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瑾所提出的追加丰柏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由于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雅洁公司也不同意追加丰柏公司为被告,同时,徐瑾所主张的抗辩理由通过举证的方式亦能实现,并不以追加丰柏公司为前提,故徐瑾请求追加丰柏公司为被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徐瑾立即停止侵犯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锁面板组件(H87P-H135G)”(专利号为ZL200830046364.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瑾赔偿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徐瑾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文 艳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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