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1:25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许红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创公司已预交),由原创公司负担20元、许红英负担1030元;许红英在履行本判决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创公司103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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