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西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1:25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许红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创公司已预交),由原创公司负担20元、许红英负担1030元;许红英在履行本判决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创公司103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