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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天蓝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1:33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视渠公司已预交,由视渠公司负担50元,天蓝网吧负担1000元(天蓝网吧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视渠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红军
  审 判 员  刘艳枫
  代理审判员  呼延静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晶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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