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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金岛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3:11商业秘密网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授权书、版权声明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10)陕证民字第005391号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天津电视台、华谊兄弟国际发行有限公司(香港)系电影《风声》的著作权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北京视渠公司经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原告北京视渠公司主体适格。由于原告北京视渠公司经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金岛网吧未经原告北京视渠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风声》的播放服务,被告金岛网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北京视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无法确定,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及经营规模、一般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金岛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岛网吧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岛网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岛网吧负担800元。该款项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岛网吧负担的8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 红 军
  审判员 张 如 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煜洁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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