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与 Twitter 的商标争议(2)
谢会生认为,商评委在刘辰提出复审后而作出的裁定书中认为“‘推特’作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译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形成对应关系”,扩大了对“TWITTER”商标的保护范围。
刘瑛表示,是否存在唯一对应关系需要看双方之间的证据支持以及最终法院的认定,不好妄下断论。“外文的翻译即使是最权威的词典,也往往不止一个含义,这导致了外文商标的意译存在诸多可能;而读音方面,由于汉字中同音字众多,外文对应的音译也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如果不要求外文译名的唯一性,就会造成外文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禁用权范围无限扩大,在实质上垄断本来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语言资源,从而获得显失公平的竞争优势。”
“推特”和“TWITTER”是否为类似服务近似商标
刘辰申请注册的“推特”商标与 Twitter公司在先注册的“TWITTER”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是南通百泰和 Twitter 公司关于“推特”商标的争议焦点。
Twitter 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表示,刘辰申请注册的商标“推特”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服务项目上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 38 类 3802 类似群组,全部与自己的核心业务类似,而这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商标被获准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Twitter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如此表述。
而谢会生则认为,在服务类别上,刘辰申请商标与 Twitter 公司的商标服务存在显著区别。“从服务内容上来看,Twitter公司核定使用在电子通讯服务、在线通讯设备的出租等服务上。刘辰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等服务上,而该服务为刘辰建立的 B2B/C 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支持,土特产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可以基于该网站向社会公众销售土特产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应用划分成四类,分别是:信息获取、商务交易、交流沟通和网络娱乐,根据该分类,引证商标(即‘TWITTER’)使用在交流沟通类上,而争议商标(即‘推特’)使用在商务交易类上,两类服务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来看,原计划名为‘推特’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是土特产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和终端消费者等具有土特产交易需求的人,而第三人的社交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具有信息即时获取、即时分享等沟通、交流需求的人,二者服务对象区分明显。”谢会生表示。(作者:柳楠,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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