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胥云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3:19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胥云云系青羊区心意教育书店的经营者,其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经营范围为零售出版物,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65号3层25-1号,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关于图书专出版权备忘录、正版《税法》、(2013)成证内经字第28004号公证书及附件、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关于图书专有出版权备忘录,依照约定经济科学出版社在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庭比对的情况,被控侵权复制品与经济科学出版社正版书的出版单位、书号、版次以及书的内容均相同,但被控侵权复制品封底无防伪标志、未随书附有增值服务卡。据此,足以认定胥云云销售的《税法》为侵权复制品,胥云云应就其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请求胥云云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胥云云获利所得,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胥云云侵权情节、危害后果、胥云云经营规模、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胥云云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胥云云向经济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二、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胥云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胥云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何 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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