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盼有"法"可依(2)
单独立法 尚存分歧
目前,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比较分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合力,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应勇认为,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原则,没有形成系统化、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体系,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认定难、保护难,影响了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上海法院为例,近5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仅占1.3%,商业秘密案件基本处于起诉量低、审理难、原告胜诉率低的状况,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因此,进行专门立法是建立统一、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应勇认为,如美国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40多个州以州立法的形式采纳了这部示范法,俄罗斯制定了《联邦商业秘密法》,韩国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营业秘密法》,英国、加拿大、瑞典目前也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关于制定《商业秘密法》的建议,意在满足形势需求、降低审理难度、增强立法体系。”陶鑫良对此十分赞成,“虽然世界上单独进行商业秘密立法的国家以及地区不多,但也已有诸多先例。况且从全球视野来看,我国是商业秘密侵权多发地,侵犯商业秘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需要决定立法,形势推动立法。我国应当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勇为天下先和善为天下先。”
但也有专家表示,单独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并非上策。“从国外来看,专门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一些少数国家专门立法保护,但有些并未上升至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就联邦法的层面而言只是一部示范法,目前执行的是各州的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曾经将《商业秘密法》列入国家正式立法计划,进行了多次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能够覆盖商业秘密的保护。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很有必要,但立法难度也会很大,因为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恐怕不是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就能解决的。十几年前有关部门就曾经启动过该法的起草工作,最终还是搁浅了。”曾代理过多起重大商业秘密案的律师蒋洪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修法立法 殊途同归
“应勇代表的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在于呼唤法律和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但目前,更重要的是要正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执法。”李顺德表示,目前,业界对商业秘密的把握与认定尚不一致。一方面,一些人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足、不够重视,有些企业肆意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商业秘密保护过于机械,甚至走偏、滥用,其表现在滥用刑事手段处理商业秘密案,机械地执行“先刑后民”原则,导致出现不少错案。
因此,李顺德认为,目前应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认真加以解决。今后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更为适宜。
“如果要单独立法,我希望商业秘密法不是简单地将目前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汇总在一起,而是要切实解决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由于取证难、举证难而使权利人无法通过民事程序来有效地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救济的问题,以及对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先刑后民’、刑事手段被过多过滥地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不正常做法进行合理限制。”蒋洪义认为,这是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最为突出、亟待解决而且相互关联的两大难题,正是由于权利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取证途径收集侵权证据,才会迫使权利人千方百计寻求刑事手段的介入,而刑事手段的过多、过滥使用,已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多后遗症。所以,商业秘密立法若能在这两点上有所突破,就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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