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关乎软件业生存和发展 突破瓶颈重在保护(2)
本次调研指出,作为知识产权,非排他性是其不同于有形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它可以同时被多人占有和使用,而不影响性能。研发一个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资金,而复制一个软件只需要简单的设备在较短的时间就能完成,且复制件和原件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软件的经济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权利人要在有限的经济生命周期中获得预期的利益,承担的风险较大。而盗版者的成本微乎其微,却可以大大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使权利人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回报。盗版者和权利人所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盗版现象屡禁不止。此外,软件开发对人有着较大依赖性,出于利益的驱使,再加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匮乏,很可能出现员工凭借其已经掌握的核心技术或经营秘密另寻东家,或自立门户。
海淀法院认为,突破软件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瓶颈,对企业而言,需要从创造、管理与保护等层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运营;对社会管理层面而言,需要在宏观上对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进行引导与协调;对司法机关而言,则需设立专门的审判小组,培养专家型法官,集中力量更好地解决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公正高效地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让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作者:陈 敏 本报记者 曾祥,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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