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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1 10:5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四)原告举证不到位

  1.客观因素造成的原告举证不能。在商业秘密纠纷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且相关证据多在被告的掌控之下,原告难以举证。

  2.主观因素造成的原告消极举证。诉讼中,原告担心将原本未被被告掌握的商业秘密透露给被告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仅提交其确定已被他人知悉的资料。而这些资料有时难以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构成商业秘密,使得其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对策措施

  (一)诉前——合理提示风险,指导有效诉讼

  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该类诉讼代理人诉讼能力的局限性,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常要向原告反复释明,以使原告清楚该类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及如何举证。一方面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易引起被告的不满。浦东法院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编写了《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案例提示手册》,通过列举实际发生的败诉案例并分析原因,发给来院诉讼的当事人,指导其诉讼,一方面减轻了法院个案释明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当事人确立合理预期,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法院还向高科技园区相关企业发放手册,强化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示其弥补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漏洞,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

  (二)诉中——完善工作机制,防止二次泄密

  一是庭前释明相关保密事项;二是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三是加强审判人员守密教育,将案件知情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四是适用逐步及有限的证据交换规则,根据诉讼进展的不同程度要求原告进行相应程度的举证;五是判决书隐去对“秘密点”的详尽描述,防止二次泄密。

  (三)判后——延伸审判职能,提高保护意识

  一是对于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的重大漏洞和普遍问题,及时向涉案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导涉案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设计好保护方式,实施多角度的保密措施。二是通过媒体宣传、专题授课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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