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9号)并结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该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予以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罪错界限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上述两罪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到上述标准的,而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并非是驰名商标标识的,则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
上述两罪都是针对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施的犯罪,者侵犯的客体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当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里的“择一重罪”,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假冒行为正在实施,尚未造成后果,应当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制造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五、问题研讨
在查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标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工商机关查获的往往是都是商品包装装潢,如何判断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就是注册商标标识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所谓注册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的物质载体。由于商标标识的制作方式一般包括括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因此工商机关办案中遇到的用上述制作方式制作的(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上一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下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