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服务 > 版权 > 服务项目 > 正文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4)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在国际上,目前,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录音制作者所在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两项权利,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国外使用中获得收入。中国一旦引入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中国的音乐制作者将会获取更多收益。
录音制作者期待获得广播权
我国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曾经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有过规定。据介绍,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录音制作者等同意,也不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是营业性播放就应该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而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唱片公司认为其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国内唱片界就曾经提出过关于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问题,但没有被通过。” 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化鹏介绍,此后又有很多音像界和产业界代表呼吁赋予录音制作广播权,这一要求随着产业的发展而越来越强烈。
这些呼声也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重视。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这一规定得到音乐制作者的欢迎,他们希望通过此次修法确立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
在国际上,相关的国际公约很早就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其中包括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欧洲,根据欧盟出租权与借阅权指令的规定,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应赋予制作者和表演者公众传播权,该权利涵盖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那么,在这些国家,录音制作者什么情况下能获得广播权?使用如何付费?据罗瑞·理查德介绍,在这些国家内,任何从单点向多点传播录音制品的传播者都应该承认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不管什么形式,无论是直播还是转播,是普通传播还是订阅式传播,广播机构都要向录音制作人付费。这些广播机构不仅包括传统电台、电视台,也包括互联网平台。在付费形式上,广播机构分为公共性质和商业性质,对于商业性质的广播机构,通常是按照收入的百分比作为版税支付给制作人;对于公共性质的广播机构,大多是按照播放时间的长短,按每小时或每分钟收费多少来支付版税。另外,电台、电视台都需要向当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汇报自己使用录音制品的情况,以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税。罗瑞·理查德表示,很多国家音乐制品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共同认可一些监测工具,清晰计算广播机构播放作品的数量与时长,这样才能进行透明、合理的收费。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