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不明合同约定不清致专利纠纷多发法官称知识产权领域技术(2)
因化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1.5万元尾款,一休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1.5万元尾款,并按合同支付7500元违约金。
对此,化工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一休哥公司应在2011年4月20日前向其交付所有网站文件、开发文档及源代码等,但一休哥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化工公司以一休哥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全额退还3.5万元开发费,并支付7500元违约金。
化工公司还称,他们通过检测发现,一休哥公司所建网站存在在有的浏览器上页面显示不全、版式错位等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错误。该网站完成质量不佳,严重影响网站视觉效果和用户交互性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一休哥公司已将能正常使用的网站程序文件及说明、开发档案、数据库说明、源代码等交付给了化工公司,只是双方未办理有关交付的交接手续;2011年9月2日,化工公司向一休哥公司发出网站建设质量问题的通知函,表明一休哥公司履行了建设网站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化工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化工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技术转让合同有风险
结合武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何震分析了当前引发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和形式。
“其中主要原因是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不足。”何震说,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拿到技术前,投资方应先支付一定款项,只有支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这时候,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技术标准等进行约定,导致听起来的‘新技术’最终却难以转化生产,带来巨大风险”。
另外,对专利技术特性认识不够,盲目相信实验室数据也容易引发纠纷。何震说,比如有些在国际上很普通的技术,被人复制到国内推广,而投资人不了解国际最新情况,误信实验室数据匆匆上马投产,结果打不开销路,难以获得收益,继而引发纠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双方对技术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标准不熟悉,结果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纠纷”。
□说“法” 企业风险防范意识需加强
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的加快发展,专利技术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近乎白热化的竞争中,企业如何在迅速、有效利用专利技术的同时避免各类纠纷,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认为,一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高新企业管理者通过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从而避免在完全不知市场前景的情况下签订“高新技术合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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