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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的误区(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与商标局是否备案无关,备案仅赋于合同对抗力。因此,合同备案的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此类合同的效力,即使商标局注销了合同备案,合同也依然存在,原告的权益依然无法主张。
  目前商标局面临的严重尴尬是,原告期望的“审慎审查”,距离法律赋予商标局的法定职权、手段、能力相去甚远。
  因为,对申请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伪及效力的确认,包括对商标转让申请真伪的确认,都涉及印章、签名的真实性问题。
  印章、签字是否真实,是商标局职权无法解决的。法律并未规定商标局负有对商标申请书件和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权利,同时商标局也没有能力和手段对商标转让、许可合同申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定。
  因而,要求商标局对每件转让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鉴别印章、签名的真伪,不仅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也是不现实的。近年来,商标局每年收到的商标转让申请在近4万件左右,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的数量更为庞大,如果每件转让申请都要请求公安部门进行鉴定,是当事人和商标机关都难以承受的,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权利人该找谁埋单

  事实上,原告的权益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是一个误区。
  长期从事商标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学博士、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对由伪造印章、签名造成的商标非法转让或非法使用许可主张权利,应属于对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质疑。
  在知识产权代理实践中已经“身经百战”的黄晖博士,通过代理此类案件,对解决目前的问题有切身体验。他认为,在现阶段,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宣告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无效。有效的维权途径是,遭遇暗算的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首先应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主张,确定伪造印章的事实成立,诉请法院恢复原状,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同时,可以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最新的案例是今年3月2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朱剑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图章两枚。
  这位获刑的朱剑飞,原系上海巨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负责人,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与商标注册人联系的情况下,他采用通过电脑伪造公章、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并通过他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等手段,先后骗得常熟市欧曼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鸟王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90万元。冒用深圳市金狐狸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梦森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骗得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1万元。
  采访中记者所接触到的其他商标法律专家们也认为,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造成的恶果,既浪费了行政审判资源,也加重了行政机关应诉负担,而且让行政机关替有过错的民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受害方讨回公道应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防患于未然,专家们建议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管理层,要善用律师和专家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对自己的商标实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商标公告》中涉及自己商标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对于商标权受让人来讲,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时,应当首先查实对方是否为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且尽量将相关合同进行公证,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求对方对权利的真实合法性作出承诺和担保,费用支付最好分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有效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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