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
第三,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容易使驰名商标被曲解为一种荣誉。某商标若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给公众的市场信息是它非常有名,它标示着产品或服务质量好,这 样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就被曲解为一种荣誉。而企业为了迎合公众,就可能想法设法甚至不择手段得到这种荣誉。直接后果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 认定,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掺人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 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人世承诺,我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 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新原则。2001年 1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规定》,废止了《暂行规定》。这样,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我国目前 已经与国际处于同一水准。
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它以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4条为认定标 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理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
1.驰名商标耒是永远都驰名
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 特殊保护。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
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 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3.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驰名 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 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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