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2)
改动二:通过证据妨碍规则
惩罚规避行为
此次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赔偿计算方法修正上的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举证妨碍规则。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所谓举证妨碍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所承受的不利行为后果。对于自己掌握的对于计算侵权获利至关重要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消极提供,法院就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裁量判断。显然,这种规则的设置,对于矫正侵权人规避“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并向“法定赔偿”逃逸的现象是一种非常有针对性的立法创新。
改动三:通过使用抗辩规则
防范图利行为
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新增的条款,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使用商标,减少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商标的“实际使用”成为权利人主张侵权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所谓“实际使用”,就是应当标明商品来源、实质、公开、商业性地使用。那些没有标明商品来源或者象征性的商标使用,都不属于商标的“实际使用”。
改动四:增加了对恶意侵权
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也屡遭诟病,“侵权代价小,维权成本高”是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了未必会发现,发现了未必会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胜诉,胜诉了未必会重罚,重罚了仍然有赚头”,正是在这种逻辑怪圈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对于很多恶性侵权行为,建立在“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原则之上的“填平原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对商标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对恶性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3种基本计算方法的结果基础上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判赔,此项规定带有惩罚性赔偿的色彩,而第六十四条将法定赔偿的上限调整为300万元,显然,这两个改动都大大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威慑力,增强了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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