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牌虽可贵 不能走偏锋——关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2)
这就是某些企业为“争创”而“争创”的结果。
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一规定回归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对某些动机不纯的商标权利人来说,这一规定打破了他们的“争创梦”。这一规定出台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迅速减少。
今年8月,记者在广东省高院采访时,该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广东省只有深圳、广州和佛山几家中级法院可以开展驰名商标认定,佛山中院的这一职责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赋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制度,这也是规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行为的有效举措。
说到底,驰名商标是一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得到认定是具有一次性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不可重复使用,用于广告宣传更不对。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诠释了驰名商标的真正含义,也为一些动机不纯的商标权利人敲响了警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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