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热议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问题(2)
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雪松则认为,从权利人方面来说,如果没有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那就不能判决不合理的赔偿;如果使用得少,要考虑使用少的因素确定比较低的数额。从侵权人方面来看,要特别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对于故意侵权一定要加大赔偿力度;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是过失状态,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官还需进行进一步判断,主观过错比较低的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时也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有业内资深法律专家表示,任何一个司法行为最后达到的目的就是相对公平、公正和公开。对于侵权与否的定性是解决公正的问题;在定性的前提下,定量出现问题就是不公平。虽然侵权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如果承担了不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不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在司法过程中着重加强商标赔偿方面的论述和具体考虑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商标赔偿额的确定,可能具体的判定标准无法统一,但是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赔偿额是可以统一的。
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就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进行了解读与沟通,并纷纷表示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利用这样的沙龙平台就各界关注的热点商标话题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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