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公司诉南方公司侵犯专利权因被控产品未覆盖专利产品的全部必(3)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结构并未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其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差别之处却又正是原告在专利中为其发明目的所指,和体现其主要发明点之一而明确提出进行替换的现有的齿带传动结构,因而该齿带传动结构应排除在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的产品结构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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