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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学院诉王化卿等对虽有他人研究应用但其取得登记证书的非(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不当然等同于非专利技术成果。原告称被告侵犯其非专利技术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其立项研究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技术已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并颁发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故其拥有该非专利技术成果权,被告擅自应用该项技术成果,即已构成侵权。然而,科委认可的科技成果与法律上认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内涵并不相同,其保护的范围也各不相同,科技成果与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不能划等号。前面已经阐述了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条件,认定一项科技成果是否为非专利技术成果,应依照该四个条件进行审查。原告虽专门立项研究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但该项技术在其研究之前,他人即对该项技术进行了研究,并成功地进行了工程实践,同时,有关该项技术的文章也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此项技术已属公知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成果。原告虽取得了科委颁发的有关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但其属于地方专门部门对其颁发的成果证书,该证书效力及范围只及于颁布地而不能及于其他地方。同时,原告研究的主要是该抗滑结构的应用,而抗滑结构设计原理是公知的,其设计方法、计算方法是随不同的设计人员及不同的滑坡类型等因素而变化的。原告所著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工程施工细则》已明确了抗滑桩的计算理论、设计方法要按西北所出版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设计与施工》进行,因而,原告的该项技术应用了他人技术,其称该科技成果归其所有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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