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诉前禁令裁定的复议申请应适用决定——西安中院对西秦化工(3)
对驳回禁令申请后,申请人是否可以复议,法律同样没有明确界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我们可以得出其中的当事人似乎包括申请人,但从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则可以解读出本条规定是针对采取禁令措施后给被申请人的权利,不应包括申请人。其理由是:禁令是一种临时措施,对于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官通过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后,对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不能作出初步判断,其结果可能是驳回禁令申请。如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即法律给予申请人救济措施,没有必要申请复议;相反,采取禁令措施的,允许被申请人复议,是因为禁令作出前,被申请人或许没有陈述的机会,禁令的下发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因而应给被申请人复议的机会。此外,对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应以逻辑的方法全面解释,不应扩大解释,即本规定后一句是对前一句的补充;换言之,“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是指禁令的执行,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此条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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