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2)
此案是一个程序完整的商标侵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一年半,其间经过了处罚、复议、一审、二审四个程序,其中前两个为行政程序,后两个为诉讼程序。福州市工商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东海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这是第一个程序,东海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复议,福建省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维持福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是第二个程序。东海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福州市工商局为被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福州市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这是第三个程序。东海公司仍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为第四个程序。
关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问题,可以另案处理。\"金龙鱼及鱼图形\"商标是郭氏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南海公司是郭氏公司在中国的唯一被许可使用人,并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商标局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虽然\"金龙鱼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有未能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未注明注册标记等问题,但是并不影响对其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侵权人侵权行 的认定。南涨公司未能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作为商标注册人的郭氏公司,对被许可使用人南海公司未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东海公司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使用的\"金花鱼及图形\"商标,其文字、鱼图形及其组合,虽然与郭氏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有不同之处,但是两个商标的整体效果近似,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因此,可以认定:东海公司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使用的\"金龙鱼及图形\"商标,与郭我公司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金龙鱼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商标侵权行为。福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3)项及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东海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2015-06-03
- "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划上休止符 2015-05-10
-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 2015-05-22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建立 商业秘密核定须报上级 2015-05-21
- 富士FUJI商标被撤销 2015-05-20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那些权利?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