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华丽制带有限公司侵犯岚鸿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岚鸿注册(2)
此案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在执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案涉及的商品分类问题,其实质是类似商品的判断问题,即这种新出现的商品与第22类和第26类的哪一类商品类似?类似商品呈般是指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销售场所、消费习惯、交易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的商品,以致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判断商品类似与否,可以参考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制作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因为该区分表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原则,以及我国以往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实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原分类的基础上将每一类商品划分为若干的类似群,这些类似群及有关类似商品的注释,为判断商品类似与否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该区分表仍然只有作为参考,而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类似商品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原先不属类似商品而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变化,可能被划为类似商品,反之亦然。而商品是否类似是判断商标权利是否性冲突的基础。因此,对类似商品的判断,不但要参照原有的标准及以往的经验,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各类商标案件,提高商标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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