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济南"狗不理"对簿公堂(2)
法院一审判决:济南不侵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一直持续经营,并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使用天丰园狗不理作为区别于天津狗不理的招牌。原告虽然成为了有关商标的权利人,但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被告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原告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因此,被告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 “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指出,《济南老字号》一书为民间流传,并无相关历史资料作依据,其中错误频出,不足为据。济南饭店协会等出具的证据,缺乏历史资料作依据。被告的《商业企业登记书》显示,1973年其名称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饮食商店天丰园饭店”,并没有以狗不理作为字号或服务商标使用的记录。1986年向济南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APP报告中,有称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之语,但也未将狗不理作为字号或服务商标使用,而仅作为经营的商品名称使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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