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装潢也构成侵权 ——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2)
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网页及产品宣传册上对其“AQQ”型电动自行车图片中印制与原告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QQ文字的行为,同样属于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文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尽管这种使用与其实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的使用方式不同,但其在网页和产品图册中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图片中突出展示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也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这种使用行为亦会误导公众。庭审中,被告耀马车业公司陈述,其在收到原告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已删除相关网页内容,表明其已认识到其使用的不当行为。正当或合理的使用行为不应影响或妨碍商标专用权人合法进入该行业或生产其指定的商品参与市场竞争。虽然被告耀马车业公司也在产品图片上同时标注了自己的“ACTIVE”及“雅哥弟”商标,并且“雅哥弟”商标在电动自行车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这种使用行为仍会造成当原告商标用于实际标示相同或类似商品时,对该商标的识别性和市场影响力的降低等潜在的损害,因此,被告耀马车业公司的这一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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