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等与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商标侵权(2)
基于上述事实,恒升远东集团认为恒生公司注册“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金恒生公司使用“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因商标近似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恒升远东集团的合法权益。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认为,“恒生”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公告后,恒生远东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寻求行政救济的过程中不存有懈怠行为,因而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持有并使用合法有效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并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积极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注册在后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与注册在先的“恒升”商标发音相同,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而且这种混淆和误认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实际发生。有鉴于此,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包括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广告宣传中,自本调解书生效6个月后开始在商品包装上,以改变字形、添加色彩、附加短语等方式突出强化“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含义;或者以适当方式加注特别说明,使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进行有效区分。
二、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对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第630486号“恒升”商标给与充分尊重,同时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确认对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注册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并承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1208934号“ASCEND恒生”商标注册不当之申请。
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补偿(另见调解书附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代收代付。双方因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使用“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引起的纠纷已获解决,不得再相互追究。
四、一审诉讼费168 030元由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负担,二审诉讼费57 510元由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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