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案例分析与法律策略(2)
2.被告对“都市精粹”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
2003年5月21日,中外文广告中心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以时赛广告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恶意抢注“都市精粹”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对此做出裁决。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都市精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27500元。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就涉案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合同中约定的合作出版不包含非广告内容的汉英双语版《都市精粹广告》专辑,双方均通过合作出版该专辑而使用“都市精粹”商标。中外文广告中心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前,其曾使用“都市精粹”商标。所以就对该商标的使用而言,双方没有先后顺序,中外文广告中心不存在在先权利。
(二)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双方所签合作合同虽对合同终止后刊名的使用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并没有限制时赛广告公司以该专辑刊名中的“都市精粹”四字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时赛广告公司作为“都市精粹”商标的实际使用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并经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外文广告中心主张时赛广告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违规抢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权利,依据不足。
(三)被告在协议终止后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双方终止合作之后,中外文广告中心继续出版发行不包含非广告内容的3个版本《都市精粹广告》专辑,使用与“都市精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专辑名称,侵犯了时赛广告公司对“都市精粹”商标的专用权。中外文广告中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被告上诉请求的三个主要理由
中外文广告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以等待商标争议结果为由中止诉讼,在中止因素仍未消除前,原审法院又恢复审理于法无据;二是合作中双方根据协议一直明确“都市精粹”刊名共同拥有,在合作后可继续使用,原审判决却将刊名与商标割裂考虑,以此认定侵权没有依据;三是上诉人有权继续使用《都市精粹广告》专辑,在行为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中外文广告中心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时赛广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北京时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单独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1.商标申请之前协议约定刊物名称共有
依据查明的事实,本案“都市精粹”四字最早产生于中外文广告中心与时赛广告公司于1999年合作创刊的《都市精粹广告》专辑名称,根据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此刊物名称的最初使用源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此后近4年的合作期间内,该名称一直在被双方共同拥有的状态下使用。1999年12月1日,即时赛广告公司申请注册“都市精粹”商标之前,双方已通过合同形式明确该刊物名称共有。
2.基中刊物名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共有
双方于2002年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对刊物名称共有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依据双方约定,双方共同拥有该名称权,合作终止后,任何一方如再使用此名,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另一方有权禁止使用该名称或进行索赔。因此,根据双方的合作事实和合同约定,由“都市精粹”名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中外文广告中心和时赛广告公司共同所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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