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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凤常:第三方在版权及商标权中的辅助侵权责任与代位责任——佛(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将被告杰瑞拍卖公司比作不在场的房东,与双方在一审诉讼中认定的事实是有出入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交易市场的推广者和组织者,杰瑞拍卖公司对交易市场内的直接侵权人的控制程度,与莎皮洛案中的情形是同样的。承担责任的“控制”方面的标准已经得到满足。并且,有记载表明:F镇警局在1992年发现杰瑞拍卖交易市场有假冒录音制品后,曾向杰瑞拍卖致函告知当时售出的侵权制品的情况,并在信中提醒杰瑞拍卖曾同意过向警方提供每一摊贩的身份情况。这一记载表明,杰瑞拍卖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对于交易市场的摊贩在销售着那些侵犯佛诺VS商标权和版权的盗版录音制品的行为是明知的。

  根据以上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本案中,杰瑞拍卖公司可以像莎皮洛一案中的被告一样,依照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对直接侵权人加以控制;2.为保证其规章得到有效的遵守,杰瑞拍卖公司对市场内的摊位进行了巡查。这也证明了被告对侵权行为的明知与监督的能力;3.杰瑞拍卖公司对直接侵权人的活动进行了推广。因此,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被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能有足够的“控制”为由,作出被告在版权法上不应承担代位责任及辅助侵权责任的判决是没有说服力的,理由不充分,应予以推翻。

  2.在商标法方面的应用

  事实上,辅助侵权责任原则在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同样是适用的。早在1982年的“因伍德”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提出了判定“辅助侵权”适用于商标侵权案的标准:“如果被告故意引诱他人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或者被告在知道某人正从事着商标侵权行为却仍继续向其提供某一产品,则该被告应承担辅助侵权责任。”因伍德案中的被告在明知药店会在所售药品上贴上侵权标签的情况下,依然将药品出售给该私人药店。之后,在1992年“硬石”案中,虽然没有相应的证据能表明跳蚤市场实际知道摊贩销售着侵权商品,法院仍然适用了“因伍德”原则,判定被告应承担辅助侵权责任。该法院认为,跳蚤市场的经营者不应对发生在跳蚤市场的侵权行为熟视无睹。

  在佛诺VS一案中,原告也明确提出了追究被告在商标法上辅助侵权的要求。对此,上诉法院最终认为:“因伍德” 原则在“硬石”案中的运用是恰如其分的。同样,本案中的旧货交易市场对在市场内所发生的大规模侵权现象,不能置之不理。交易市场的主人对此负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辅助侵权的主张成立。

结语

  佛诺VS一案的审理结果表明,美国的司法实践再一次通过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版权法中的代位责任与辅助侵权责任。然而,这依然只是限于判例层面上的认知。虽然美国的商标法及专利法中已经将辅助侵权责任明确于成文法的法律规范之中,比起版权法无疑更近了一步,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法学界人士主张实现版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典化。但2004年“诱导侵权法案”未能以联邦立法的形式确立的事实则表明,代位责任与辅助侵权责任两项准则被正式写入成文法的时机尚未成熟。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一目标的达成还有待于两项责任类型成立标准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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