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商业秘密保护 > 服务项目 > 正文

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四方工艺地毯厂等七名当事人侵犯美国复兴地毯(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4.高原于1996年3月18日租用德州市五金站南仓库生产皇宫地毯(未注册)。1996年5月20日被检查时,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图案生产49#地毯6块。据本人交代并查实,49#图纸是由郑双泉提供,所生产的地毯由郑双泉收购。

5.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自1996年4月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图案生产皇宫地毯。1996年5月22日被检查时,已生产75#地毯5块。经查,75#图纸是1995年11月份该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的,1996年4月复印20套,其中自己使用图纸5套、库存图纸5套,另将10套图纸转给德州市塑料厂使用。

6.德州市塑料厂于1995年10月生产皇宫地毯,1996年5月22日被检查时,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75#图案生产地毯10块。经查,75#图纸是由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提供的。

7.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皇宫车间是1995年6月份由安凤霞、石桂玲、王德虎帮助筹建,于8月份开始生产皇宫地毯,并由安凤霞、石桂玲、王德虎承包。承包期间,使用的64#、30#、41#图纸是由安凤霞提供的。到1995年11月份,因安等人不交承包费被辞退,而后由孙卫红组织生产。期间使用182#图案、141#图案、100#图案、75#图案共生产皇宫地毯19块。经鉴定182#、141#、100#、75#图案均为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图案。孙承认是从一外地人手中以每尺1.5元的价格购买的。

二、处理结果

德州市工商局经过详细调查,查清、确认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上述七名当事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德州市德城区赵宅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塑料厂、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及郑双泉、高原七名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责令七名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②对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处以15万元罚款;对德州市赵宅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德州塑料厂、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分别处以2万元、8万元、3万元、5万元罚款;对郑双泉、高原分别处以15万元、3万元罚款;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24套图纸返还权利人。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处理得非常成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德州市工商局把握住了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要点,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1.确定了本案中商业秘密是地毯设计图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美国复兴地毯公司向德州市工商局反映其商业秘密生产技术和设计图案被侵犯,德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其地毯生产技术源于法国,在我国未申请专利,又由于工人的流动和生产地毯所需设备结构简单,该技术在德州市已广为扩散,已为同行业人所周知,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予以保护。但地毯设计图案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美国复兴地毯公司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案中侵权人之一德州市永盛地毯厂以利诱的手段从因合作关系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地毯设计图案的德州地毯厂的工人手中获取了两种地毯设计图案,并加以使用,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本身即违法,构成侵权。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是使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那么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违法。本案中这种违法行为很突出。以侵权人德州市永盛地毯厂为例,该侵权人以利诱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地毯设计图案后,自己用来生产了36块地毯,又将设计图案交由别人加工地毯4块,还将设计图案卖给他人使用。这一系列行为都继续构成了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其中允许他人使用,不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构成侵权。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业务关系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合同约定等,对权利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违反保密约定或者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德州工艺地毯厂、德州地毯厂因与美国复兴地毯公司合作生产,成为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职工应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但个别职工却暗地将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如德州地毯厂图案室副主任王卫东向侵权人郑双泉提供地毯图案图纸,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皆因企业的职工的泄密行为所致,包括职工的“跳槽”行为带来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本案中德州市工商局未对此类侵权人进行处罚,是一种欠缺。⑤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多个侵权人都是从其他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手中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构成了侵权。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