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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防泄密高招(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德国联邦还通过立法来严格控制信息的公开、发布和传播。

  《联邦档案法》还将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各种文档、影音资料的保密年限定为30年。德国外交部授权出版的《外交档案》目前出版到1979年。同属德语区的奥地利和瑞士也有内容类似的《档案法》。

  在社会领域,德国的《民法》、《专利法》、《贸易法》都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工作合同时,一般都有内容非常详细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密,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有着详尽和完备的规定。战后的德国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通话、信件等隐私。

  德国公民在国内作为消费者,其个人信息受到《联邦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提供给企业的姓名、年龄、性别、收入情况、身份证号码、业余爱好等。一些企业,如银行、电信公司,若泄露其掌握的客户资料,都是违法的。

  当然,德国公民也不得将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的秘密信息泄露给无关的人。如有违反,政府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埃及:可判泄密者死刑

  埃及宪法明确写道:捍卫国家统一和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埃及是保有死刑的国家之一,按照其刑法规定,叛国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都可判处死刑。在军队中,有专门的法庭对泄露秘密的军人判刑,死刑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对于其他泄露国家机密的公民则一般由刑事法庭判决并处以绞刑。

  日本:在野党逼《日本防谍法》流产

  4月21日,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修正案》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出台,目的是防止可转用为军事的技术或机密情报流往国外。有关法律的调整让日本能更广泛地处理军事和商业间谍,日本企业也能更严格地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或企业内重要情报。

  近年来,日企内部的日本人向海外提供机密产品情报,在日企工作的外国员工故意把机密数据拿出来,提供给祖国当局等事件频频发生。虽然有人评价此次“修正”使“日本终于具备了与欧美相等的法律制度”,但相关争议远未停止。

  日本没有专门针对“保密”的法律,但《国家公务员法》、《自卫队法》、《伴随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定的秘密保护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诸如“守密义务”、“保护防卫秘密的义务”等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秘密泄露。

  1985年,自民党所属的议员向众议院提出《日本防谍法》。该法案一共由14条组成,主要界定国家公务员在外交、防卫上的国家机密事项的保密义务,试图防止向第三者泄露机密的行为。当时自民党外的在野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等联合反对,理由是该法案“将限制一般国民的基本权利”。媒体也批评“该法将侵害新闻自由”。该法案最后只好作废。

  韩国:保密范围被批评太宽

  2008年8月,韩国政府将《关于秘密管理及保护的法案》提交国会,并获得通过。

  这是把以前局限于军事机密(第4条2项3)等国家安全方面的秘密范围扩大到通商、科技、技术(第4条2项5)等方面。对违法收集或泄露这种秘密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之前,韩国没有统一的保密法,对泄密的处罚规定非常分散。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国家保安法》、《国家公务员法》、《公职者伦理法》、《地方公务员法》、《电脑程序保护法》、《韩国国防研究院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

  韩国政府推动出台《保密法》的理由是:“把秘密的指定保护、解除及侵害、处罚等全过程,以法律来规范,提高秘密管理业务的透明度,以保障国民的知情权。”

  不过,市民团体和知识界反对目前的保密法。因为秘密的范围扩得太大、处罚太重。比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进口美国牛肉等问题可以定为“秘密”,搜集公共机关的秘密可判有期徒刑7年以下或罚款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3.9万元),泄密可判有期徒刑10年或罚款两亿韩元。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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