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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安全警钟在浙江上空敲响” 浙企“密战”调查(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五)恶意跳槽
  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三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四是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
(六)查账要挟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2本以上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七)商密披露
  一是利用高管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与其接近,获取商业秘密。
  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三是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企业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
  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五是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中获取商业秘密。
(八)模具克隆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将模具克隆,销售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模具数据同时泄露。
(九)电脑泄密
  一是内部职员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
  二是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
  三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商业秘密。
(十)蓄意破坏
  一是蓄意修改技术图纸、改变技术数据,甚至在生产环节擅自调整配比。
  二是泄露报价底价、销售信息。
  三是采取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修改数据库数据、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是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三维、文件、产品样品等商业秘密。
“保密”路径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系统,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一)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
  企业领导决策层要提高保密意识,重视对职员的保密教育,在企业各种会议、培训上强调,宣传保密知识。组织各级保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技能。
(二)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设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督察,直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地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建立保密制度,有效管理商业秘密。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财务情报、各类合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诉讼情报等。全体职员必须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职员无论何原因离开企业,必须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办理返还手续,未返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作出竞业限制规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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