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条文(摘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摘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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